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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董事会2011年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日期:2011-11-11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11年第十一次临时会议于2011年11月10日召开,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的要求,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原第二十六条为:“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现修改为“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此项规定。”
    原第三十九条为:“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现修改为“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公司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侵占公司资产或占用公司资金。如果存在股东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控股股东发生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控股股东若不能以现金清偿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应通过变现司法冻结的股份清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不得侵占公司资产或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有权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2、《关于向中信银行申请集团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公司长期发展的需要,公司拟向中信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申请集团授信额度人民币贰亿五仟万元,由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共同使用,其中天顺(苏州)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占用公司的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壹亿陆仟万元,包头天顺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占用公司的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叁仟万元,由公司根据具体业务签定相关合同或协议,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期限为一年。
    3、《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8,000万元补充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为自2011年11月11日至2012年5月10日。若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公司将随时利用自有流动资金及银行贷款资金及时归还,以确保项目实施进度。
    4、《关于提请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11年12月1日上午9点30分在太仓市宁波东路2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2011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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